2011年11月20日晚,“齐鲁刑事法论坛第八期”在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举办。论坛的主题是《法官的解释——司法哲学的世界观问题》。论坛由由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威尼斯144777视频官网副教授武建敏主讲,威尼斯144777视频官网副教授魏治勋、山东政威尼斯144777视频官网副教授侯学勇、威尼斯144777视频官网讲师满洪杰博士担任评议人。威尼斯144777视频官网副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
武建敏教授从三方面对“法官的解释——司法哲学的世界观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了论述:
1、法官的解释:在普遍与具体之间。武教授从中国古代的判案例子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命题两方面论证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不符合解释的本质,因为这些所谓的解释仍然是抽象的,并未实现普遍与具体的沟通,只有法官才是解释的主体。
2、法官的解释:世界观抑或方法论?武教授认为,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中,占据主流地位的是将法律解释学作为法学方法论进行研究,这样的思想倾向企图构造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方法,并且认为这些法律解释方法能够真正促进解释的正确性或合理性的对象化。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背后有两个强大的支柱,即科学和理性。然而,阐释学的发展在胡塞尔之后的海德格尔那里却发生了一种重要的变化,科学意义上的诠释学开始走向存在论或世界观意义上的诠释学,而伽达默尔将这种思想系统化为一种哲学诠释学,从而实现了诠释学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武教授进而认为,法官的解释是在普遍世界和具体世界之间发生的理解行为,他的理解行为在事实上也并没有刻意地寻找所谓方法的支撑,他不会在解释一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去选择方法,方法论的解释学仅仅是“事后诸葛亮”。法官的理解行为是基于自身的存在状况而进行的解释活动,方法论的系统化学习并不能有助于法官克服自身的有限性存在,而达到一种所谓的真理状态。正是由于法官的解释行动不是求助于方法论的支撑,而是求助于自身,即他的生存状态,法官的存在体验就成为了诠释学的本体论前提。这可以被理解为一个世界观问题,与其说对法官的解释活动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方法论,则毋宁说是世界观,世界观是一种人自身的存在的精神状态,也是人的生存体验的理论表达。是法官的世界观决定了法律解释的风貌,而不是法官的解释学方法构造了法律解释的风貌;真正构造一个判决结论的是法官的世界观,而不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检测法官的解释前提是否合理的标准是世界观问题,而不是方法论问题。法律的任何发展都不可能离开“实践智慧”的通达,法官解释的合理化也仰仗于“实践智慧”,这也是实践论的世界观所期望达到的最高境界。
3、实践观:司法哲学的世界观问题。司法哲学是在法律的普遍世界和现实的具体世界之间寻求平衡的关于法的智慧的哲学,当然有着自身的世界观问题。法官的解释面临着一个世界观问题,解释的结果既不是由单纯的法律文本所决定的,也不是由案件本身所塑造,当然也不是由法官从自身出发主观构造的一个结果。解释的实践是一个“视域交融”的过程,这个“视域交融”过程正是一种实践世界观的体现和表达。实践世界观是一种主客互动论的世界观,法官解释的“视域交融”正是主客之间的互动表达。实践世界观期待着实践的最高境界,这就是实践智慧!然而,现代社会包含着法的一切的活动过程中的实践智慧正在日益消失,实践智慧的式微正是实践世界观弱化的表现。实践世界观内在地要求者实践诠释学的诞生,实践诠释学将以一种真正实践的态度考察人们的生活,帮助人们思考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恰如其分的,而这些问题的考量和解决正是一个实践智慧的问题。
在评议环节,魏治勋副教授一方面认为,法官的解释主要是方法论而非世界观;另一方面指出,对于法官解释,如果只谈视域交融,而不谈沟通理性,容易导致法官解释的专断性。侯学勇副教授肯定了真正的法律解释是法官解释的观点,也认同法官的解释通常是结论先导性的,但同时认为单纯的世界观不能解决现实的司法问题,世界观只影响法官对案件裁判结论的“发现”,而方法论则有助于裁判结论的“证立”。满洪杰老师在认同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的判断的基础上,从司法管理的行政化模式和法官的非同质化导致其解释能力不被信任等方面分析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重视司法解释而非法官解释的原因;同时分析了解释方法与判案思路之间的关系,认为解释方法在法官得出裁判结论前有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在法官得出结论后则有助于证立其裁判结论,说服当事人接受。武教授对各位评议人的观点进行了回应。
在提问环节,前来听讲的老师和同学们积极发言和提问,武教授都一一解答和回应。整个论坛从始至终一直都在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下进行。周长军教授最后做了简短而精彩的总结。
撰稿人:霍建菲 审核人:宋萍